长沙学院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院校:长沙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18 12:28:46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城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该条文体现了保护管辖的精神。对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情况,我国刑法也具有管辖权,这对于保护我国国家及国民的利益,当然是极其有利的。但是,由于罪行发生在国外,罪犯既不是我国公民又不在我国境内,要贯彻这一原则是有现实困难的。同时,保护管辖权毕竟是对在国外犯罪的外国人行使管辖权,如果把握失当,极有可能损害有关国家的主权,危及国际关系。这正是各国在采用保护管辖原则时,一般均在法律上设置一定限制的原因,我国也不例外。根据《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侵害了我国国家成者我国公民的利益,井且已经构成犯罪;(2)依我国刑法规定,所犯之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3)依照犯罪地的法律也构成犯罪。

    然而,即使犯罪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上述三个条件,我国要对其一予以刑事泊究也还要受到客观情况的极大限制。因为只要犯罪的外国人不来中国,不在中国境内被拘捕,我国在事实上很难实现保护管辖权。犯罪地不在我国领境内,犯罪人也没有我国国籍,通过外交途径、司法途径予以引渡同样不易办到,因此,按照保护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就实质意义而言,其中事实的限制允其于法律的限制。但是,我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和公  民的利益不受侵犯,在刑法上设立保护管辖权还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