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师范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院校:伊犁师范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18 12:25:03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易言之,即刑法对何地与何人能够适用。关于刑法的空间效力,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处理原则:

    1.属地原则,也叫属地主义,或称领土原则。该原则以犯罪发生地为标准确定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凡是在本国领城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本国刑法;凡是不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不适用本国刑法。该原则较好地维护了国家主权,但如果仅仅规定该项原则,本国人在本国领城外犯罪的,将不能适用本国刑法,这不利于促使本国人更好地遵守本国刑法;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针对本国国家或本国公民犯罪,侵害了本国国家或本国公民利益的,也不能适用本国刑法,不利于保护本国利益。

    2.属人原则,也叫属人主义,或称国籍原则。该原则以犯罪人的国籍为标准确定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凡是本国人犯罪的,不管犯罪行为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一律适用本国刑法;凡是外国人犯罪的,不管犯罪地在本国领域之内还是本国领域之外,一律不适用本国刑法。该原则有利于使本国公民遵守本国法律,但如果仅仅规定该原则,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将无法适用本国刑法,有损国家的主权;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侵害了本国国家或本国公民利益的,也将无法适用本国刑法,不利于保护本国利益。

    3.保护原则,也叫保护主义,或称自卫原则。该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确定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本国公民利益的犯罪,不管行为发生在何处,也不管行为是否由本国公民实施,一律适用本国刑法;凡是没有侵害本国国家或本国公民利益的,一律不适用本国刑法。该原则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但单纯规定保护原则时,外国人在本国犯罪而未侵犯本国国家或本国公民利益的,不能适用本国刑法,有损国家的司法主权;本国人犯罪而未侵犯本国国家或本国公民利益的,也不适用本国刑法,这既有损于国家司法主权,也不利于促使本国公民遵守本国刑法;对于在国外实施的侵害本国国家或者本国公民利益的犯罪,一般也很难追究其责任。

    4.普遍管辖原则。该原则是指当一个国家既不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国,也不是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国籍国,甚至也不是犯罪行为的受害国时,该国仅基于行为人所犯的罪行是严重的国际罪行而对该案件具有刑事管辖权。当一个国家以属地原则、属人原则或保护原则对犯罪行使管辖权时,最重要的因素是该国必须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国,或者是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国籍国,或者是犯罪行为的受害国。该国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这些连接点或连接因素,是其行使管辖权的前提和基础。普遍管辖的特殊性恰恰在于,一个国家与犯罪没有连接点或连接因素时,基于对“绝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而对犯罪进行管辖。

    普遍管辖权包括有限的普遍管辖权与绝对的普遍管辖权。有限的普遍管辖权,是指一个与犯罪没有任何具体连接点或连接因素的国家要对该犯罪行使管辖权,必须以行为人出现在该国或者在该国被拘捕或被控制为前提。从某个角度,也可以将行为人出现在该国或者在该国被拘捕或被控制视为有限的普遍管辖的连接点。绝对的普遍管辖权,是指即使一个国家既不是犯罪行为地国,也不是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国籍国,犯罪行为也没有侵害到本国利益,甚至行为人未在该国出现或未在该国被逮捕,一个国家也可以对该种犯罪行使管辖权。绝对的普遍管辖可以说与具体发生的案件没有任何连接因素。

    5.折中原则,也叫折中主义,或称综合原则、混合原则。上述各原则都既有优点,又有缺点,于是就产生了折中原则。折中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竹辖原则为补充的原则。该原则主张,以属地管辖为主,即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本国刑法,同时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即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有条件地适用本国刑法。现代多数国家都采用折中原则,我国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