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刑法在施行中如发生歧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依照《宪法》第67条第4项的规定,解释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93条第2款、第228条、第294条第1款、第313条、第342条、第384条第1款、第414条等的解释。
2.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司法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2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1979年《刑法》颁行尤其是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的问题作过不少解释。例如,关于自首、未成年人犯罪、盗窃、抢夺、抢劫的司法解释等。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就某些犯那案件如何具体应用法徘问题,多次联合作出过司法解释。
3.学理解释
学理解释是由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如刑法教科书、专著、论文、案例分析中对刑法规范的含义所作的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有法律约束力。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属无权解释。但是,正确的学理解释有助于人们理解刑法规范的含义,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学水平,促进刑法科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甚至对于司法实践和立法工作也都具有参考价值。事实上,学理解释也是立法解释和司法懈释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