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近代学派
刑事近代学派,又称实证学派或新派,是指19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变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学派。它是针对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而产生的,因其晚于古典学派而被称为刑事近代学派;
又因古典学派被称为旧派,它则相对被称为新派。在近代学派产生和发展时期,由于自然科学的发达,实证的研究方法 彪响很大,社会科学也开始采用“实证”的方法进行研究。
刑法理论研究作为社会科学的一种,自然也概莫能外。加之在阶级及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的情况下,犯罪尤其是盗窃之类财产犯罪急剧上升,累犯、常习犯显著增多,少年犯或者少年非行也呈激增趋势。面对这种犯罪形势,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表现得无能为力。为了打击和抑制犯罪,不少国家的立法者感到需要采取新的对策。近代学派的刑法理论就是为适应这种抑制犯罪激增的需要应运而生的。
近代学派有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之分。其中,刑事人类学派注重犯罪的生物学研究,创始人为意大利的龙勃罗梭,其主要代表人物还有意大利的菲利(后转人刑事社会学派)和加罗法洛。因其主要代表人物均为意大利人,所以又称意大利学派。
刑事社会学派重视犯罪的社会原因,主张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犯罪,认为犯罪的原因不在于个人而在于社会。其主要创 始人为德国的李斯特。
虽然两派在犯罪原因论的着眼点上各不相同,但基本立场也是一致的,主要观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犯罪原因论。近代学派注重研究现实社会的犯罪现象,进而追寻犯罪产生的原因。当然对于犯那产生的原因,各源学者的看法是不一致的。龙勃罗梭用生理学和隔代遭传的原现来解释犯罪的原因,认为犯罪人的身体构造先天地异于常人;加罗法洛则认为犯那的原因是犯那人身上缺少利他的情操;李斯特主张犯罪原因二元论,并强调犯那的社会原因,将个人原因放在其次;非利则主张犯 罪原因三元论,认为无论何种那行,都是由体质的、地理的和社会的三方面因素造成的。尽管这些学者的具休观点不一致,但他们在力图揭示犯罪的原因上,则存在着共性。
第二、意思必至 论或决定论。近代学派反对古典学派意思自由的观点,主张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受因果法则的支配,犯罪现象亦不例外。他们否认人们可以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自由选择,人类学派如龙勃罗梭认为行为人先天的身体构造异于常人,决定了其必然犯罪;而社会学派则认为行为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导致其必然犯罪,个人因素是次要的。
第三,主观主义的犯罪论。近代学派主张主观主义的犯罪论,即认为犯罪人的性格如何,是科刑的重要标准。人类学派的龙勃罗梭认为,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的轻重不能根据犯罪事实的大小确定,而应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而定。社会学派的李斯特则认为刑罚处罚的中心是犯罪人,尤其应以其性格或心理状况为要,应以犯罪人的性格、恶性和反社会性为标准,个别地量定刑罚。也正因此,主观主义也被称为行为人主义。当然,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对其危险性格进行判断,是极其困难的,而且存在着极大的侵犯人权的风险。为避免这种情况,有学者主张只有当内部的危险性表现于外部时,才能认识其危险性格,即只有当犯罪人的危险性作为犯罪行为的征表显露出来时,才能对之科刑,这被称为“征表主义”。
第四,社会责任论。近代学派认为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是基于社会防卫的需要。因而,刑事责任的本质在于防卫社会,它的根据就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即构成刑事责任的基础并不见行为人各个具体的行为,而是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人的危险性格。为了保卫社会,就必须对具有危险性格的人科处必要的刑罚。因为行为人是社会的成员,凡是有人身危险性、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人,无论其年龄、精神状况如何,均应给予社会非难,予以必要的社会防卫。
第五,目的论的刑罚理论。近代学派以功利主义和预防犯罪思想为基础,认为刑罚的意义在于追求一定的目的,即通过惩罚犯罪人 给社会带来实际的利益,即“功利”。这样就否定了古典学派认为刑罚的意义仅在于满足抽象的道义、正义要求,仅在于报复犯罪的理论,从而将功利集中于预防犯罪、保护社会法益上。
即认为刑罚不应仅作为对犯耶的报应科处,还要考察犯罪人的性格,围绕犯罪人的社会情况,使该犯罪人将来不再犯罪而科处。
第六,保安处分论。近代刑法理论的特色之一在于其主张刑罚宽和,甚至主张“非刑罚化”,于是提出了保安处分论。所谓保安处分,指以犯罪人反复的危险性为基础,以保卫社会为目的,作为刑罚的棒代而由法院宜告的强制处分措施。
菲利认为,作为镇压手段的刑罚具有一种消极的而非积极的价值,所以他主张用保安处分来替代刑罚。1921年,非利在其起草的《意大利刑法典草案》(又称“菲利草案”)中,以“危险性和制裁”取代了“责任与刑罚”的概念,成为一部没有刑罚的刑法典。李斯特也是 保安处分的积极倡导者,他虽赞同区别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二元论,但认为二者不加区别的一元论才是未来刑法发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