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徘制度是西方法律制度的直接渊源。但古希腊的法律保存下来的文献很少。古希腊时期,存在众多的城邦国家,自公元前9世纪起,各城邦就陆续出现了成文立法。其中,以斯巴达的来库古法、雅典的德拉古法和梭伦法最有影响。这几部法律都是维护奴隶主统治的立法,刑罚都十分残酷。尤其是德拉古法,以严刑峻法闻名于世,该法不仅对纵火、杀人等重罪处死刑,连一个人“懒惰成性”、偷窃蔬菜和水果也要被处以极刑。古希腊刑法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刑罚适用与执行的不平等性。如雅典实行等级惩罚制,对奴隶处罚肉体,对自由民处罚财产;对雅典公民中的个别上层人士,即使处以死刑,也采取令其服毒的方式,尽量减轻痛苦,而对于犯死罪的奴隶,则采取乱棍打死或推下悬崖摔死等残忍方式。古希腊时期,还没有出现专门的法学和法学家。对罪刑问题有较为深入论述的当数大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认为犯罪的根源在于“人类的罪恶本性”;他专门探讨了犯罪的原因,包括贫穷、放纵情欲及追求权势等,并提出了消除犯罪的措施;他还指出刑罚的性质是以恶制恶,而惩恶的目的在于消除恶性。
古罗马以发达的 私法著称于世,实际上其刑法对后世也具有很大影响。共和国时期的《十二铜表法》、帝国时代的《国法大全》以及历 代罗马皇帝的“敕令”中,都有大量关于刑法的内容。古罗马刑法把违法行为分为公犯和私犯,公犯指通敌叛国等危害整个国家利益的行为,私犯则指侵犯个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后来,公犯的范围不断扩大,如杀人、放火、伤害等行为,早期属于私犯,后来也被视为公犯。在刑罚方面,对公犯的处罚包括死刑、苦役、徒刑、流放、笞刑、剥夺自由权和市民权等;对于私犯,可以采取和解、赔偿等方式解决。古罗马刑法开始区分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开始考虑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开始划分犯罪阶段、区分既遂与未遂,开始划分共犯责任。这些立法在当时是相当先进的,可以说是现代某些刑法理论的早期渊源。古罗马的思想家西塞罗,法学家盖尤斯、乌尔比安等人,也都有一此关于刑法思想的论述,但来能形成系统的理论。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至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菲命爆发前,是欧洲封建制时期,这100多年的漫长时期,也被称为“果略的中世纪"。欧洲中世纪的刑法,既包括封建国家的世俗刑法,也包括掂督教会刑法,北共同特征是罪刑擅断、刑罚残酷,法徘适用公开的等级不平等。另外,仍然保留着一些原始习惯法的残余,如“ 同态复仇”“团体责任”“株连制”“私刑”“快斗”等。尤其在中世纪后期,教会刑法成为宗教迫害的工具,以思想定那,严厉惩罚异教徒。在异端审判之下,一些杰出的哲学家和科学家受到迫害,如科学家布鲁诺受火刑而死,伽利略被宗教栽判所判处终身监禁。中世纪最有影响的刑法思想来自神学家,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等人从基督教教义出发,用原罪、赎罪、善恶有报等观念解释罪刑现象,对西方近现代刑法也产生了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