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性电子商务的发展浪潮中,美国一直处于领先地位,欧盟国家紧随其后。欧盟国家意识到在信息社会中电子商务将提供重要的就业机会,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新的发展空间,促进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方面的投资,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因此,欧盟一直 致力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欧洲议会 1999年12月13日通过了《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2000年5月4日又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这两部法律文件协调并规范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和基础。其中《电子商务指令》更是全面规范了关于开放电子商务的市场、电子交易、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关键问题。欧盟成员国已在自 200年5月起的18个月内,将《电子商务指令》制定成为本国法律。欧盟的“指令”与一般的国家法律不完全相同,它们具有地区性国际条约的性质。从全球电子商务立法的角度来看,欧盟的电子商务立法无论是立法思想、立法内容还是立法技术都是非常先进的。
新加坡是发展电子商务较早、较快的国家。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之后,新加坡即开始了相关的立法研究与起草工作。1998年新加坡为了推动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颁布了一部有关电子商务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即《电子交易法》。由于新加坡的这部法律颁布时间较欧盟的《电子答名统一框架指令》和《电子商务指令》及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电子签名法》都早,而且在内容和体例上具有独到之处,因此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美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文件,这些法律和文件在不同的角度和程度上相互关联,从而在整体上构成了电子商务的法律基础和框架。其中包括以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电子信息自由法案》《个人隐私保护法》《公共信息准则》等,以基础设施为主要内容的《1996年电信法》,以计算机安全为主要内容的《计算机保护法》《网上电子安全法 案》等,以商务实践为主要内容的《统一电子交易法》《国际国内电子签名法》,还有 属于政策性文件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议程》《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等。2000年10月1日,《全球电子签名法与国内贸易法案》正式在美国生效。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拥有二级立法体系,到20世纪末,美国已有44个州制定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美国 2013年通过了开征在线销售税的《市场公平法案》,这是美国第一个全国性互联网消费税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