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 (coporate social responsibliy,CSR)的概念从20世纪2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产生到现在已有近百年的时间。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早。
一般认为,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是美国学者谢尔顿提出来的,他把企业社会步任与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认为企业不能把获取利润作为唯一的目标,还应该照顾雇员、消费者、债权人、社区、环境、社会弱势群体及整个社会的利益。美国著名管理学教授卡罗尔1979年提出的概念被广为引用,即“企业社会责任包含了在特定时期内,社会对经济组织经济、法律、伦理和自愿的慈善责任的期望”。
卡罗尔认为:第一,经济责任是企业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社会责任,但并不是唯一责任;第三,作为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支持企业承担生产性任务,赋于其为社会提高产品和服务的权利,同时也要求企业在法律框架内实现经济目标,因此,企业肩负着必要的法律责任;第三,虽然企业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中都隐含着一定的伦理规范,但是公众社会仍期望企业遵循那些尚未成为法律的社会公认的伦理规范;第四,社会通常还对企业寄予了一些没有或无法明确表达的期望,是否承担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完全由个人或企业自行判断和选择,这是一类完全自愿的行为,卡罗尔将此称为自感的慈善责任。以企业考虑的先后次序以及重要性而言,卡罗尔认为这是金宇塔结构,经济责任是基础,占有最大的比例,法律责任、伦理责任以及自愿的慈善责任所占的比例依次向上递减。
本书认为,首先,企业在市场和社会中的行为必然要受到一定的约束,背负一定的期望,必须要达到经济底线、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其次,自愿的慈善责任其实也是受道德调整而非法律调整的行为。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社会公民,作为各种资源的索取者与使用者,应当对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负起经济责任、法律贵任与道德责任。企业不仅要对股东负贵,还要对其他非股东利益相关者负责。其中,最主要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有债权人、消费者、员工、商业伙伴与竞争者、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社区与环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