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院校: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5-03-16 13:06:48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概念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依法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并同时行使自治权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是我国境内少数民族聚居井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础。根据《宪法》第3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性质和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与其他地方国家机关一样,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

    依照来法和法徘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城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城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 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城自泊的区族和其他少教民族的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城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城自治的区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仅城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他们之间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民族区城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广泛的自治权,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经过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主要包括: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单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保护、建设草原和森林;依法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等。

    第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人,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人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人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

    第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作理救有、文化、科学技术、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事业。主要包括:根据国家的数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以及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救育,根据条件和需要发展高等教育,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普及科学技术知识;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制定管理流动人口的办法,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等。

    第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城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八,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录用工作人员时,对实行区城自泊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