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的职权主要有:
第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
第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第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美的职权的其体则分: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城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城划分: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等。
第四,领导和管理经济、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对外事务、国防建设事业和民族事务等工作。
第五,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保护华侨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六,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国务院的其他职权。如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