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即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错误提出批评意见,其形式是多样化的。建议,即公民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合理化意见。由于信息掌握限制等方面的原因,公民在行使批评、建议权的时候,其内容也可能不正确。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的批评、建议应采取宽容的态度,不能滥用公权力打击报复提出批评意见的群众。
2.控告、检举权
控告、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揭发违法失职与犯罪行为,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失职者给予制裁。
3.申诉权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公民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权分为诉讼上的申诉权与非诉讼上的申诉权。诉讼上的申诉权是指当事人或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处理的权利。非诉讼上的申诉权是指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向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监督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产生直接约束力。《宪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法律对此作了严格的保护性规定,如《刑法》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公民行使监督权时,客观上存在一定界限。此外,公民行使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利时,不得机造或者歪曲水实进行诉告陷害,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