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一)生命权的保障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没有明文规定生命权,但是从宪法精神和文本的体系解释来看,生命权受宪法保护。生命权是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的首要前提,同时宪法规定的“国家尊亚和保障人权”的规范中也包含着国家对生命权保陈的义务。人身自由与生命权具有密切的联系。基本权利主体首先是自然人,而人以生命的形式存在。生命权是享有生命的权利,体现着人类的基本尊严与价值。在法治社会,国家不他把人的生命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应把生命权的保护作为制定法律成制定国家政策的基本出发点。
生命权的本质是对一切侵害人类生命的行为的防御,防止国家把生命作为实现国家目的的一种手段。当生命权受到侵害时,受害者有权向国家提出保护的请求,以得到必要的救济。为了保护生命权,各国通过宪法或刑法等设立了各种有效的制度。生命权是人的尊严的基础和一切权利的出发点,具有神圣性与不可转让性,既具有个人主观权利的性质,也具有社会共同体价值体系的作质,需要全社会形成尊重生命权的观念和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