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大学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平等权

院校:沈阳化工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3-13 09:11:58


    平等权

    (一)平等权的概念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在我国,依据宪法规定,平等权既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也是获得利益的具体权利。因此,当公民认为受到不平等对待或歧视的时候,可以将平等权作为请求权依据,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例如,《就业促进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国家生活中,平等原则是指导、规范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例如,《民法典)《选举法》等法律都将平等原则在法律文本中加以明确规定。

    (二)平等权的内容

    《宪法》第33条由4款构成:“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股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其中,第1款规定了公民的主体资格,第2款规定了平等权的基本内容,第3款是人权的慨括性条款,第4款规定了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现代法冶社会中,平等权首先体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够的先法原则。从《宪法》第33条规定来看,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意味着公民通过法律获得同等的  待遇,行使权利和服行义务的平等,不允许因其性别、身份、职业等因素不同而享有特权。具体内容包括: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平等地履行义务;所有公民都要遵守法律,不允许有超越法徘规定的任何特权;所有公民在司法上一律平等,即法徘适用上的平等:法律规定公民权利能力的平等,同等条件下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但不意味着行为能力的绝对平等。

    2.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平等只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而非绝对性的概念。在社会生活中,由于个人能力、社会环境、文化程度等方面的差别,不同个体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一定差异,宪法保护的平等权并不禁止也不可能完全禁止差别,它承认并允许在一定范围内的合理差别。所谓“合理差别”,指的是具有合理理由的差别。平等权的相对性客观上允许合理差别措施的存在,在特定历史时期、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差别是具有合理性的。如宪法对全国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作了特殊规定,这一权利是人民代表基于其取得的代表资格而享有的,其他公民不能享有。由此可见,不同主体在特定权利的行使方面并不相同,存在着一种合理的差别,不能把它理解为一种特权。如果完全不承认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合理差别,简单地、机械地以平等理念理解和处理各种宪法问题,就有可能导致平均主义,混淆自由与平等的界限。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既不能把平等权泛化,也不能把平等理解为平均主义,要正确地区分合理差别与不合理差别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