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工程学院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基本权利的性质
院校:黑龙江工程学院
发布时间:2025-03-12 11:05:16
基本权利的性质
马克思曾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 和义务作了全面规定,为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事有民主权利,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对搞本权利予以确认和保障,也构成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核心。虽然宪法同时创设有关国家制度、国家机构等方面的规范,但国家各项制度和国家权力的运作都需要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的舰本利检、保障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为价值目标。因此,基本权利在宪法文本中具有重要地位。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具有以下性质:
第一,基本权利既是周有权利,也是法定权利。基本权利是宪法所确认的权利,而宪法“确认”掂本人权的外化形式,就是通过宪法规范对基本权利的内容加以表述和规定。从历史发展看,基本权利是个人为确保自身生存和发展、维护其作为人的尊严而享有的,在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不断形成和发展的权利,其既不是造物主或君主赐予的,也不是国家或宪法赋予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人们通过各种方式不断斗争得来的,井为宪法所确认和保障。因此,基本权利既有固有性,又具有宪法规定性,二者是相互统一的。
第二,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但在特定条件下也受到限制和制约。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是由基本权利的固有性和宪法规定性决定的。因此,许多国家宪法将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作为一项原则性条款。我国宪法则将对某此基本权利的保障表述为“.不受侵犯”,如《宪法》第37条、第38条和第39条分别明确规定“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和“住宅不受侵犯”。但在特定条件下,基本权利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制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学意义上的限制和制约,包括内在的限制和外在的限制;二是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制约,即人们享有基本权利的程度以及基本权利保陈的具体状态,不得不受到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文化、地理环境、社会制度、经济水平以及人权观念等多方面的制约。
第三,基本权利既有普通性,义有特殊性。基本权利是人本身所固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那么人们享有这些基本权利就不应该受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乃至民族、种族、国籍等方面因素的影响。这种普遍性特点也促使基本权利保障星现国际化趋势。这种趋势表现为人权宣言、人权公约的国际化。在我国具体表现为,《宪法》第32条规定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同时我国还先后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既柞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国情出发,依捌宪法和法徘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的保障必须与各国的具休国情相结合,人们享有掂本权利的程度以及基本权利保障的具体状态受一个圆家政民族的社会历史条件等方面的制约,这就决定了基本权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在不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制度下,基本权利的具休保障方式也各不相同。但掂木权利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一般来说,应然形态下的掂本权利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实然形态下的基本权利多受制于一个国家或民族具体的社会历史存在条件,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