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基本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院校:东北林业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3-12 11:02:30


    基本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一般认为,基本权利是指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固有权利,即由人性所派生的或为维护“人的尊严”而应享有的、不可或缺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许多国家的宪法或宪法学理论将“搞本权利”称为“基本人权“。而我国历部宪  法一直使用“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概念。

    由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怯所规定的权利,由宪法的公法属性所决定,这种权利也是公法权利。由于公法主要是调整私主体(如个人)与公权力(如国家)之间或公权力内部之间关系的法,在权利结构上,作为公法权利的基本权利主要是私主体针对公权力所享有的权利。例如,民法和宪法分别规定财产权,但民法上的财产权指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即某一私主体针对 其他私主体的财产权利;宪法上的财产权则是某一私主体针对公权力所享有的财产权利。

    基本权利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在一般意义上,它是公民个人享有的机利,而非集体的成者组织的权利。北次,在宪法关系属性上,它主要是个人针对国家的权利,而非私法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再次,近代以来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个人针对国家的防御性权利,指国家不得在没有法律根据波者授权的情况下干预波者限制个人权利,现代以后,指本权利扩展到婴求国家积极作为以帮助个人实现权利。最后,非本权利需要通过一定逾径予以救济。当基本权利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不法侵害时,公民个人有权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提起诉讼或以其他方式请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