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石油大学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权利的分类

院校:东北石油大学 发布时间:2025-03-12 11:01:41


    权利的分类

    从权利分类的现状来看,目前对权利分类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实际上,任何权利分类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相对性。国外学者通常把权利分为公权与私权。公权又可分为国家及其他公共团体行使的公权与国民行使的公权。国家行使的公权表现为一种统治权,国民行使的公权则表现为自由权、受益权、参政权等针对国家的权利。私权基本体现在私法关系中,主要有两种分类:一种是根据权利内容进行分类,分为人格权、身份权和财产权;另一种是根据权利作用进行分类,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等。此外,还有绝对权与相对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等分类。根据一般的权利理论,通常可以对权利作如下分类:

    第一,根据规定权利的法律性质不同,可分为普通(法律)权利和基本权利。这是基于普通法律与根本法的区别作的分类。普通法徘规定的权利是权利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反映了权利主体的普通法徘地位,通常称为普通权利或法律权利,如民事关系中的物权、债权等权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的权利沙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反映了权利主体的宪快法律地位,通常称为基本权利,如公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受教育权等。

    第二,根据权利涉及的顿城不同,可分为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人身权利。在政治生活领城,公民主聚享有请如选举权与被速带权等政治权利;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城,公民主要率有请如劳动权、休息权等社会经济权利:在文化生活领城,公民主要享有请如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等文化权利:在与公民人身相关的领城,公民享有诸如人身自由、生命权和人格尊严等广泛的人身权利。当然,根据权利性质进行的分类是相对的,不同性质的权利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相关性。

    第三,根据享有权利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普通主体享有的权利和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实现其意志的一种行为,主体的特殊性对于权利的行使方式与过程直接产生影响。普通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不特定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通常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在我国,还存在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由法律规范明示予以特别保护的人。这里的特定主体通常指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等。

    第四,根据确定权利的法律规范的特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实体性权利是指实体法所确认的权利,比如民法上的人格权、物权、债权等。程序性权利是指程序法所确认的权利,例如,刑事诉讼法上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沉默权等。在基本权利类型中,多数权利属于实体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