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的分配
利润分配与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企业利润的分配办法也会随着我国财税体制不断改革和完善做相应的调整。
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就是企业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费用以后的数额,即税后利润。企业取得的净利润加上年初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形成可供分配的利润,,对其应当按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利润的分配过程和结果,不仅会影响企业的投资和筹资决策,还会涉及股东、投资者、债权人、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利润分配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企业能否长期、稳定地发展。因此,利润分配决策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的利润分配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分配: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公司制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的10%的比例提取。企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累计数额为其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 以不再继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主要用于弥补企业亏损和按规定转增资本,但转增资本金后的法定盈余公积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公司制企业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由企业视自身的情况而定。任意盈余公积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使用,其目的是为了控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水平以及调整各年利润分配的波动,通过这种方法对投资者分配利润加以限制和调节。
(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公司制企业在弥补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在充分考虑现全流最状况后,按规定可以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时,应遵循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公司制企业实现的净利涧经过上述分配后,如果有余额,称为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分配,此项未分配利润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反映。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利润分配程序是在企业连年盈利情况下进行的。如果企业发生亏损;现行制度规定既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也可以用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不能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