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现实情况。我国的人口、资源分布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很不均衡。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频繁迁徙,深浙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汉族作为人口最多的民族遍布全国;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且主要居住在广大边疆地区,但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都有少数民族居住。这种相互依存的人口分布状况决定了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不同类型和行政级别的民族自治地方,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它有利于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此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面积广大,自然资源丰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实行民族区城自治,可以在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地区优势的同时,促进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和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实现各地区的共同发展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第三,政治基础。自1840年以来,中国各民族共同肩负着反帝反封建、为民族解放和国家建设奋斗的历史使命。在共御外敌、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长期斗争中,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进程中,中国各民族建立了休戚与共的亲密关系,形成了合作共存的政治认同:伟大祖国是各民族的共同家园,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各民族实现真正自由平等和发展的根本保障。因此,建立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坚实的政治基础。
第四,理论依据。民族区城自治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是建立现代真正民主国家的条件,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途径。列宁指出,尽管社会主义国家应坚持民主集中制,但“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以及有独特的经济和生活条件、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城自治,相反,它必须既要求地方自治,也要求区域自治”。“如果不保证每一个在经济和生活上有较大特点并且民族成分不同等等的区域享有这样的自治,那么现代真正的民主国家就不可能设想了。"可见,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则。我国实行民族区城自治制度,是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理论与我国民族问题的 实际相结合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