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学院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1988年的宪法修政
院校:新余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3-08 10:59:56
1988年的宪法修政
1988年4月12 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1988年),共2条:
第一,确认了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该条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有利于促进私营经济的发展。
第二,修改了土地政策。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该规定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有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