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宪法
(一)修改背景
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后,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飞速发展,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于1956年基本完成。但1957年以后,国家政治生活发生不正常现象。在多次政治运动中,由于极“左”思潮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和作用被削弱,国家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被干扰,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犯,宪法秩序遭到严重冲击,以致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宪法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1970年3月,中共中央提出召开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修改宪法的建议。1973年8月,中共中央决定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1975年1月17日,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1975年宪法。
(二)主要内容和历史评价
1975年宪法与1954 年宪法结构相同。除序言外,也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但整个文本总共只有30条。由于是在“文化大革命”这一极不正常的历史背景下修改的,这部宪法存在诸多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1)把“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党的基本路线作为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
(2)在国家机构方面,规定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原属国家主席的职权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共中央主席、中共中央委员会行使;取消人民检察院,其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
(3)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大幅减少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取消了1954年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居住自由、迁徙自由等规定,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合并,并将义务置于权利之前,强调公民展行义务是首要的。
(4)在经济制度方面,增加对个体劳动者的限制,强化单一公有制;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坚持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同时,1975年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全面领导,肯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保留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