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为新中国的立宪工作扫清了道路。但在新中国成立前期,由于人民解放战争仍在继续,土地制度改革在新解放区尚未开始,被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有待恢复,人民群众的组织程度还有待提高,全民选举尚无法实现,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时机还不成熟。中国共产党发出“五一号召”,提议“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中国共产党邀请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以及国外华侨等各方面代表组成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决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宪法性文件以规范和统一全国人民的行动,指导当时各项重大任务的完成。1949 年9月 29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正式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
(二)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分为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和外交政策共7章,总计60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规定我国的国家性质为新民主主义国家,即人民民主主义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第二,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三,宜布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没收官俳资本,进行土地改革。
第四,规定军事制度以及经济政策、文化救育政策、民族政策和外交政策的总原则,实行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和文化教育政策,实行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城自治制度,在外交上坚持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完整,反对侵略等。
第五,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住和迁徙自由等。
《共同纲领》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总结中国人民一百多年来,特别是近二十多年来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经验,从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的一部新中国纲领。《共同纲领》包含了中国共产党的全部最低纲领,即在当前阶段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任务。同时,又在基本大政方针上同党将来制定社会主义的纲领相衔接。《共同纲领》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一致通过,成为新中国的建设蓝图。《共同纲领》是一部立足中国实际、切合人民需要的行动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它为1954 年宪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在新中国制宪史上具有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