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宪法的分类

院校:西北大学 发布时间:2025-03-06 12:55:41


    宪法的分类

    对宪法进行分类,既有利于认清不同类型宪法的实质,也有利于对同一类型或者不同类型的宪法进行比较研究。自宪法产生以来,宪法学者就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宪法进行着分类研究。

    (一)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附分家制出的其体代

    这是根据宪法所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所进行的分类。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又称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确认资产阶级民主、保障资产阶级统治地位的宪法。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又称无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确认社会主义民主、保陈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服务,并确认工人阶级通过自己的政党在整个国家中的全面领导作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

    (二)其他分类

    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这一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是宪祛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所谓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木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现代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成文宪法的优点在于,宪法的内容表现为书面形式的条文,比较明确、具体;其缺点在于,书面形式的条文修改起来较 为困难,对社会实际的适应性较差。

    所谓不成文宪法,是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未被编纂成统一的宪法典,而是分散在多个具有法徘效力的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以及仅具有政治影响力的宪法惯例之中的宪法。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主要由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三部分构成。不成文宪法的利弊与成文宪法正好相反。

    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这一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是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的差异。这是英国法学家詹姆斯,布赖斯提出的一种分类方法。

    所谓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现代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这种类型的宪法。刚性宪法的优点在于,修改宪法的程序比较复杂,宪法的稳定性强;同时,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宪法秩序。其缺点是,宪法修改程序较为复杂,不能及时适应社会实际的变化。

    所谓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作为英国宪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宪法性法律,是在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同历史时期,由议会根据普通立法程序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与其他法律完全相同。还有些国家虽制定了成文宪法典,但宪法中未规定修改程序,因而在修改宪法时按照普通立法程序进行修改,这种宪法也属于柔性宪法,如1848年的《意大利宪法》。柔性宪法的优点和缺点与刚性宪法正好相反。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这一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是制定宪法主体的差异。

    所谓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如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钦定宪法是封建君主迫于社会进步的压力而制定的,对民权只作了点缀式规定,而主要以宪法的形式肯定至高无上的君权。

    所谓民定宪法,是指人民通过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等方式制定的宪法。现代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这种类型。

    所谓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通过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如法国1830 年宪法等。

    4.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  这是以宪法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所谓近代宪法,是指近代奉行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国家施行的宪法。这一时期的宪法以美国、英国和法国为代表,体现了自由放任主义的原理,国家和政府的职能比较简单,宪法的主要内容为国家机构的组织及相互关系、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的修改程序。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表现为自由权。

    所谓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施行的宪法。现代宪法产生的主要标志是作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代表的1918年《苏俄宪法》和作为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代表的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的制定。随着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由自由权扩大到社会权,相应地,国家和政府的职能也有所增加。

    此外,学者们还根据各种标准从形式上对宪法进行分类。如根据宪法内容的长短把宪法分为长宪法和短宪法;根据宪法有无序言把宪法分为以序言开头的宪法和不以序言开头的宪法;根据宪法的实际效力把宪法分为至上性的宪法和非至上性的宪法;根据宪法的意识形态内容把宪法分为意识形态上的纲领性的宪法和实用主义的宪法;根据国家结构形式把宪法分为单一制宪法和联邦制宪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