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现代学院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近现代中国宪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院校:山东现代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3-06 12:40:35


    近现代中国宪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与宪法一样,中国宪法学最初也继受于西方。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变法维新、仿行立宪等思潮的影响下,西方宪法学传人中国,中国宪法学开始孕育和形成。与西方宪法学伴陆着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与法治原则而产生的社会背景与演变过程不同,中国宪法学是在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的冲突中形成并发展的。

    辛亥革命之前,伴随着西方宪法文化在中国的传播,中国的宪法学主要表现为对西方宪法的介绍以及仿照西方模式对中国宪法发展提出一些初步构想。

    如康有为、梁启超、严复等资产阶级改良派比较系统地介绍了西方的君主立宪政体、议会制度等,通过比较西方各国政体的优劣,他们大都倾向于在中国建立君主立宪制。在清末的立宪运动中,清朝政府曾派大臣到西方各国考察政治,尽管并非真心实行立宪,但他们介绍的西方立宪经验以及撰写的各类奏章和报告在客观上发挥了传播宪法知识的作用。

    辛亥革命之后,孙中山创立的“五权宪法”学说开始产生重大影响,大量学术论著相继问世。这些成果标志着中国宪法学的初步形成。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开始,宪法问题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焦点。不少学者从不同的政治立场出发,对宪法问题提出不同的主张。这一时期宪法学发展的特点是:提出了宪法概念、宪法功能等基本范畴,宪法学开始进人法学教育体系并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开始进行比较宪法学研究,编纂出版了大量宪法汇编等。在急剧变化的社会环境中,中国宪法学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初步形成了自己的学科理论和知识体系。进入20世纪30年代后,新民主主义宪法理论的成果开始出现,大大丰富了中国宪法学的内容。这一时期宪法学发展的主要特点是:比较宪法学研究得以体系化,出版了一批高水平的学术著作;大学宪法学教育初具规模;同时,随着宪法学知识的普及和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宪法学专题研究也有了新的进展。

    总体上看,近现代中国宪法学在内容、方法以及体系等方面形成了自身特点。但也存在历史局限性,主要表现为:宪法学研究未能从整体和理念上把握立宪主义实质;未能完全结合中国社会的客观实际;宪法学的学术价值与理论风格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宪法学知识的体系化有待进一步凝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