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及失业率
劳动就业是每个人的权利,也是绝大多数人获得收入、维持生存的主要手段,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总是有一部分人无法就业,即处于失业状态。所谓失业( Unemployment)是指在一定年龄阶段有劳动能力的人,愿意接受现行工资水平但仍然找不到工作时所处的状态根据失业的定义,并不是所有没有工作的人都是失业者,如年龄规定以外的无工作者、丧失工作能力者、在校学习的人以及由于某种原因不愿工作或不积极寻找工作的人等都不计入失业者。
衡量社会经济中失业状况的最基本指标是失业率。所谓失业率是指失业人口占劳动人口(劳动人口=失业人口十就业人口)的比重。失业是经济社会的一一个主要向题,当失业率很高时,资源浪费,经济增速减缓,甚至下滑,人们的收入下降,进而影响到人们的情绪和家庭生活,因此,失业率统计是现代社会重要的统计内容,准确进行这项内容统计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它将为国家政策决策层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我国是用城镇登记失业率来反映城镇劳动人口的失业情况。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报告期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同报告期末城镇从业人数与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非农业户口;
②在一定年龄内(男性为16-50岁,女性为16~45岁)
③有劳动能力;
④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城镇从业人员,指在城镇范围内,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人员,包括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扣除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聘用的高退休人员、港澳台及外方人员)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其他社会劳动者。
城镇登记失业率 我国的城镇登记失业率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当时由于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城镇无业者都必须首先到政府劳动部门去登记,处于等待期的劳动者即登记为“特业”,也就是进行“待业整记”,对劳动部门而言,平期的失业登记是直接为劳动为的安置和分配工作岗位服务的,待业登记者是为了获得工作。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要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我国劳动用工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不再统一分配和安置就业,企业和劳动者开始进行双向选择。于是,政府部门1994年将“特业整记”更名为“失业登记”,“城镇登记失业率”也由此开始发布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
从历年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标看,我国的失业率数据基本都在5%以下,与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的失业率相比非但不高,还比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就业状况都好。但由于这一数字不是用与国际接轨的调查方法得到的,因此很难说明中国城镇的真实失业状况,也与大多数人所预期的情形不尽相符。
从城镇登记失业率的计算口径可以看出,城镇登记失业率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它低估了真实失业程度,首先,虽然名为城镇登记失业率,但在统计口径上其并非属地统计而是身份统计,失业人数仅包括城镇本地非农户口的失业人员;其次,城镇登记失业率仅仅把那些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求职登记的无工作者视为失业人员,而那些没有去登记的失业人员被排除在失业者统计之外(通过媒体、熟人、亲身去企业求职以及网络等方式的也都不计算在内)。
2009年年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如何看待我国失业率统计”公开表示“登记失业率在一定时间内反映总体失业状况的敏感程度不是很强。此外,有一部分失业人员没有进行登记,这就可能不是很全面地反映状况”,这也可以看作是官方对登记失业率的不足之处首次进行的公开表态。显然,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扩大就业对策,就必须对失业的现状和真实水平有正确的了解。因此,尽快进行规范的失业率调查并发布一个与现实相符的、国际接轨的失业率数字,已经成为我国制定积极就业政策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