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管制的罪犯、缓刑的罪犯、假释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剥夺政治权利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社区矫正机构予以协助。
(三)社区矫正的执行
1.社区矫正的实施机构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其他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2.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社区矫正事项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以及娇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娇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3.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娇正小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矫正小组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区娇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成者监护人、保证人等组成,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相任组长。社区娇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成员中应有女性成员。
4.制定社区矫正方案
司法所应当为杜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梅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话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揩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5.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社区矫正事项
(1)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3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2)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人的特定区城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人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3)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基于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7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7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1个月。
(4)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怯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寨院和公安机关。社区桥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7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5)应当参加公北道德、怯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每月参加教有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
(6)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杜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徘意识。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
6.解除社区娇正宣告 社区矫正人员桥正期调,司法所成当组织解除杜区矫正宣告。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杜区娇正人员所在单位、杜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四)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或禁止令的处理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被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级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1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