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时间包括减刑的起始时间与减刑的间隔。破刑的起始时间,是指犯罪分子可以被初次适用减刑的最低服刑刑期。减刑的间隔,是指犯罪分子前后两次适用减刑之间的间隔时间。减刑的幅度,是指犯罪分子每一次被适用减刑可以减轻的刑期。我国刑法未对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和幅度作出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既能够充分发挥减刑的积极作用,又不使减刑被滥用,有关司法解释对于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和幅度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下面分情况介绍减刑的时间、幅度。
1.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
(1)减刑的起始时间、幅度和间隔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1年6个月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9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 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6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井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被判处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6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2)应当从严掌握减刑标准的情形
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1年以上。
对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上述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诚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两次破刑之间应当间隔1年6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2.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
(1)减刑的起始时间和幅度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破刑条件的,执行2年以上,可以减刑。破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陂为22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1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碱为20年以上21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碱为1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破刑幅度依照有期徒刑破刑的规定执行。两次破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年,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2)应当从严掌握减刑标准的情形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展行或者不全部凰行生效赖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诚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20年有期徒刑;诚为有期徒刑后再破刑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两次陂刑之间应当何隔2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向隔时间的限制,减为有期徒刑后,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按照有期徒刑碱刑的规定掌握。
3.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
(1)普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第一,减刑的起始时间和幅度。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碱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诚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4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2年以上24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2年以上 23年以下有期徒 刑。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比照无期徒刑罪犯减刑的规定办理。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当适当从严。
第二,应当从严掌握减刑标准的情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 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25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比照该规定第10条减为23年以上 25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诚刑幅度从严掌提,一次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2年以上。
(2)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破刑。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波刑条件的,执行5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依照无期徒刑减刑的规定执行。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6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
4.管制、拘役、余刑不满2年有期徒刑罪犯以及缓刑、假释罪犯的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2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减刑起始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1/2。虽然刑期过短,既难以考察也难以达到减刑起始时间要求,几乎没有减刑可能。但考虑到若一概不予减刑,会导致服刑表现突出的罪犯不满甚至抵触,不利维护监管秩序,所以有关司法解释特别提示,不能完全无视短刑罪犯的减刑。
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因为社区矫正的监管条件、考察标准与监狱矫正差别较大,缺乏可行性,且不关押,减刑的必要性不大。不过,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操作方式是:适当减去一段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期,并根据刑期减短的情况适当缩短缓刑考验期。比如,甲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若因重大立功表现获减刑,应当先对3年有期徒刑减去一段刑期比如1年,然后根据原判刑期减短1年的情况相应缩短考验期比如1年。不得在没有减短判决刑期情况下直接缩短考验期,因为减去的刑期不可撤销,而缓刑可撤销,如果只陂考验期没有该刑期,以后罪犯若发生应予撤销缓刑事由而被收监执行,将会面临执行3年还是2年的困扰。若诚短刑期则不会发生这样的困扰,很明确应当执行2年,减去的1年不可撤销。缩减后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且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1年。
对于假释的罪犯,虽然曾有司法解释规定,除有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但该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其后发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未再规定对假释的罪犯不得减刑,因而应该认为对假释的罪犯在符合减刑的条件时,可以减刑。
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随附主刑减刑的酌减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喊。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7年以上10年以下,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最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6.未成年人、老弱病残罪犯的减刑
在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18周岁,且所犯罪行不属于《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情形的罪犯,认罪悔罪,遵守快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的,应当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对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透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应幅度、时间的1/3对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破刑时,应当主要考察其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应幅度、时间的1/3。
7.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减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3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4年内不予减刑。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理,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减为无期徒刑后,5年内不子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