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刑法的规定来看,罚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贪污贿赂罪的犯罪分子。此外,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危害国防利益罪中也有一些犯罪配置了罚金刑。
(2)罚金的适用方式。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了罚金的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第一,单处罚金。即规定对犯罪人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适用其他刑罚方法。如《刑法》第31条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只能判处罚金。另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偶犯或者初犯,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犯罪时不满18周岁,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被胁迫参加犯罪,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第二,选处罚金。即将罚金作为一种与主刑井列的刑罚方法,由人民法院酌情选择适用。如《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里,罚金就是一种与有期徒刑、拘役并列选择适用的刑罚方法。
第三,并处罚金。即对犯罪人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透用罚金,包括必须附加适用和可以附加适用两种情形。前者如《刑法》第322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成者管制,并处罚金:后者如《刑法》第325条规定,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刑法规定 “并处”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罚金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罚金刑。
第四,并处或单处罚金。即罚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与主刑并列的刑罚方法选择适用。如〈刑法》第352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罚金数额的确定。关于罚金数额,《刑法》总则当中没有具体规定,只是在第52条中概括地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所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就是根据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从刑法分则的相关内容来看,我国刑法中有关罚金数额的确定,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无上限罚金制。即刑法仅规定必须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但不规定上限的具体额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确定罚金的数额。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 000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 500元。
第二,限额罚金制。即刑法规定了上限和下限的罚金。如《刑法》第173条规定,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除科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外,还必须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除科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外,还要并处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比例罚金制。即按照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如《刑法》第158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除了科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外,还要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金。
第四,倍数罚金制。即以犯那金额的信敷决定罚金的数额。如《刑法》第180条规定,内那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情节严重的,除科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外,还必须非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除科处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外,还要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第五,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信数决定罚金的数额。如《刑法》第148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除科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外,还要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4)罚金的执行。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执行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一次或者分期缴纳。即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罚金。
第二,强制缴纳。即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之后,受刑人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纳的,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财产、扣押存款、扣发工资等强制揩施,强制受刑人缴纳。
第三,随时缴纳。即在受刑人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时候,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就可以随时追缴。所谓“不能全部缴纳罚金”,既包括当时确无缴纳能力而不能缴纳,也包括将财产转移、隐匿而不缴纳。第四,延期、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即基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缴纳。所谓“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扶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5)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根据《(刑法》第36条的规定,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根据情况判处其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贴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中,所谓“经济损失”,是指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即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不包括在内。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