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机构在管制期限内负责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监督考察,主要涉及以下内容:第一,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遵守《刑法》第39条规定的情况。《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第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避守人民法院对其发布的禁止令的情况。第三,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遵守社区矫正机构依法要求其道守的有关规定的情况。在管制期内,人民检察院对其中各执法环节依祛实行监督,公安机关协助社区娇正机构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管制人员依法及时处理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的,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作地的群众宜布解除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