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理论上的地位则是随着我国刑法学的蓬勃发展耐引起热烈讨论的一个话题。在20 世纪 80年代出版的我国刑法教科书中,刑事责任还很少被提及。20世纪80年代来间世的刑法教科书仍将刑法学定位为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与刑罚的科学。进人90年代后,刑事责任问题逐渐引起我国刑法学界的关注,一此教科书开始设立专门论述刑事责任的章节,也出版了不少研究刑事责任的专著。至此,刑事贵任的重要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得到了充分肯定,但是,对于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地位问题,我国刑法学界还存在认识上的分岐,进而形成了不同的理论体系,其中,“责一界一刑”说认为,用事责任是刑法中一个具有服本性的概念,是刑法的内在生命,从整个刑法特则是刑事立法的角度利,总是刑事责任在前,犯罪在后,段有刚事责任就不存在犯罪,也就不度当受刑罚处罚、国此应当按照“刑事责任一犯罪一州罚”的逻辑顺序来构建刚法学体系。“罪一责一刑”说认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是各自独立又彼此联系的三个刑法学范畴,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与用罚之间的联结犯罪与刑罚的纽带:犯界是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解决刑事责任问题的基本方式,因而刑怯学理论体系应当按照“犯罪论一刑事责任论一刑罚论”的模式来建立。“罪一责”说认为,刑事责任与刑罚的位阶不同,因此从体系上讲只有刑事责任才能够与犯罪相提并论。作为下位概念的刑罚只是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之一,而不是唯一的方式,非刑罚处罚措施等也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故应将传统的“犯罪论一刑罚论”体系调整为“犯罪论一刑事责任论”体系。
本书认为,上述“责一那一刑”说从刑事立法学的意义上讲有一定道理,但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即刑事责任的现实层面看则存在倒果为因的问题。首先,从文本分析,我国刑法条文使用“刑事责任”一语时,基本上都是在提到行为成立犯罪或者描述其具体表现之后,因此将刑事责任看成先于犯罪的存在,与我国刑法的规定不相吻合。其次,从刑事审判实践来看,同样是先认定是否成立犯罪,然后在成立犯罪的结论基础上再讨论刑事责任追究问题。将刑事责任置于犯罪之前讨论,可能导致将刑事责任认为是犯罪的成立条件的误解,甚至造成在犯罪之外考最刑事责任从而导致追究刑事责任扩大化的问题。“罪一责”说以刑罚只是刑事责任的下位概念为理由,主张只有刑事责任论才能与犯罪论相提并论,这从逻辑上讲是没有矛盾的,但是在建构刑法理论体系时则不能只考虑逻辑上说得通而忽略刑法的规定。如前所述,从我国〈刑法》总则章的编排方式来看,主要采用“刑法一犯罪一刑罚”的结构。具体而言,刑罚是总则第三、四两章的主题,而刑事责任在章的层面则井未被提及。另外,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虽然还包括非刑罚处罚措施以及单纯有罪宜告而不限于刑罚处罚,但是刑罚毕竟是刑事责任实现方式中的主要方式,非刑罚处罚措施及单纯有那宜传的适用则不是很普遍,它们在刑法理论上所处的地位也远远不及刑罚,所以仪仅依据逻辑上的理由而以刑事责任论取代刑罚论,从理论上讲来必妥当。相比较而言,“罪一责一刑”说既体现了我国《刑法)》总则的体系结构,也兼顾到了犯罪、刑事责任与用罚三者之间的具体逻辑关系,因而是最为可取的。故本书赞同按照“罪一责一刑”的框架结构来理解刑事责任理论的体系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