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成人高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院校:新疆成人高考 发布时间:2025-04-25 11:34:15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关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9条作了规定。但对何谓教唆犯,法律未作具体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教唆犯就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并实行犯罪。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授意、劝说、请求、命令、挑拨、刺激、收买、引诱等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教唆的对象是本无犯罪意图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决的人。关于教唆行为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一人单独教唆,也可以是数人共同教唆。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只能以作为方式出现,不作为行为不可能成立教唆犯。(2)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者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因此,教 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对教唆犯应校如下原则处罚: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指被教唆者已经犯了所教唆的罪的情况。所谓已犯了所教唆的罪,是指被教唆者在教唆人的教唆下,实施了所教唆的罪的预备行为或者已经着手实行所教唆的犯罪而未遂,或者已经完成所教唆的犯罪而既遂。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是指根据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实际所起的不同作用分别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由于教唆犯是犯罪意图的发起者,是引起他人实施犯罪的原因,没有教唆犯的教唆,他人就不可能实施犯罪,因而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通常起主要作用,特别是以胁迫方法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更是如此,因此,对教唆犯一般按主犯处罚。但在少数共同犯罪中,教唆犯也可能是起次要作用的,如教唆他人帮助别人犯罪,或者因受第三者威胁而教唆他人犯罪等,对这类教唆犯应按从犯处理。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是因为,不满18周岁的人属于未成年人,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容易被犯罪分子唆使、利用,因此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种行为本身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指出,如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犯罪或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规定的8种犯罪以外的犯罪,对教唆人应以间接正犯论处.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叫做未成功的教唆,或日教唆未遂。在教唆未遂的情况下,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关系,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被教唆人拒绝了教唆人的教唆;(2)被教唆人虽然当时接受了教唆犯的教唆,但实际上并没有进行任何犯罪活动;(3)被教唆人当时允诺实施教唆犯所教唆的罪,但实际上实施的是其他犯罪;(4)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有实施所教唆罪的决意,即教唆犯的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教唆未遂与未遂的教唆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未遂的教唆犯,是指被教唆的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完成犯罪这种情况下的教唆犯。未遂的教唆犯与被教唆者有共同犯罪关系,他应该对实行犯的犯罪未遂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