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医学院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主犯的种类

院校:阜阳师范学院 发布时间:2025-04-25 11:27:13


    主犯的种类

    《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雅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据此,主犯包括两种犯罪分子: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哪分子,亦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以犯罪集团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二是必须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通常表现为:负责组建犯罪集团,网罗犯罪集团成员,制订犯罪行动计划,召集犯罪会议,布置犯罪任务,指挥集团成员进行具体的犯罪活动等。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种主犯是指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

    (1)在犯罪集团中国不起组织、指挥作用,但是积极参与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的人,即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

    (2)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或其他在聚众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在聚众共同犯罪以外的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主犯的认定,除认定犯罪集团和聚众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时应着眼于犯罪人是否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外,对于其他主犯的认定,应综合考察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1)实行犯罪前犯罪人的表现,如是否主动邀约他人犯罪,是否出谋划策等。

    (2)实行犯罪过程中犯罪人的表现,如是积极主动地实施犯罪活动还是消极被动地参与实行犯罪,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等。

    (3) 犯罪完成后犯罪人的表现,如是否控制、支配赃款、赃物,是否组织、指挥逃跑,是否布置反侦在活动等。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有时全部共犯人均是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