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师范学院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院校:合肥师范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25 11:26:19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共同犯罪是一种形式较为复杂,性质更为恶劣,社会危害也更大的犯罪形式。单独犯罪,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行为人对于其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然而,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实施的行为不可能完全相同,所起的作用也就有大小之分。因此,有必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对于共同犯罪人进行科学的分类,在此基础上确立共同犯罪人的定罪与处罚原则,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历来就是各国刑事立法的重点,也是刑祛学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从各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立法例来看,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主要有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两种方法。前者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区分为实行犯(正犯)、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后者以共同犯罪人对于犯罪结果产生的原因力的大小即各犯罪人在整个犯罪中作用的大小为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区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其中,分工分类法是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方法。
对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通说认为是在按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将其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同时,又根据共同犯罪的分工标准,划分出教唆犯。教唆犯与前三种共同犯罪人虽然在逻辑上不是并列关系,但其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独立地加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