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如仓库保管员与盗窃犯事前通谋,盗窃犯人室盗窃时,保管员借故离开,即由作为与不作为构成的共同盗窃罪。
从共犯人的分工情况或行为与分则条文的联系来看,共同犯罪行为可以分为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就是说是由具体罪刑规范所规定的行为,也可以称为构成要件的行为。实施实行行为的人可以称为实行犯。例如,贪污罪(第382条)的实行行为,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非实行行为包括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所谓组织行为,是指在犯罪集团当中组织、策则、指挥的行为:教唆行为,即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行为;帮助行为,即在共同犯罪中起轴助作用的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既可以是同时实施的,也可以不是同时实施的。例如,甲、乙共谋杀丙,既可他表现为由甲、乙二人同时实行杀人行为,也可表现为甲率先提供凶器,然后由乙一人去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