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作为犯哪故意的两种表现形式,既有犯罪故意的共同属性,也有各自的不同特点。其共性主要为: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有明知:在意志因素上,二者都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确定性认识有所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认识到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也可以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阐接故意只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不包括认识到危害结果必然发生。如果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仍实施某一危害行为,则其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
(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意志因素的不同是两种故意区别的关键所在。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抱着希望的态度,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地实现犯罪目的,促成犯罪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则表现为放任的态度,行为人虽然不是积极主动地追求危害结果,但也不采取任何措施来防止结果的发生,而对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自流、任凭其发生的心理态度。
(3)从司法实践看,直接故意犯罪不以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为必要,也就是说,直接故意犯罪存在预备、未遂等未完成形态。但间接故意的“放任”特性,决定了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间接故意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因为如果客观上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难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放任心态。
一般认为,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比间接故意更为严重,在量刑上可酌情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