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院校:郑州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5-04-21 09:35:25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所必然或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反映了行为人在怎样的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因素。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统称为罪过,它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也是犯罪主观方面的核心内容。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只存在于某些故意犯罪之中。犯罪目的属于犯罪构成的选择要素;犯罪动机本身不是独立的犯罪构成要素,但对定罪最刑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此外,认识错误问题也是犯罪主观方面中需要探讨的内容,为它的出现有可能改变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及犯罪形态,从而对刑事责任产生影响。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特征

    第一,犯罪主观方面是支配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心理状态。刑法意义上的行为特指受人的大脑支配的行为,单纯的反射动作、无意识动作、绝对强制下的动作等被排除在行为概念之外。因此,一方面,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的,都表现为有意识、有意志的行为,犯罪行为可以说是人的主观犯罪心理的外在表现。如果人的某种举止虽然在客观上对社会造成了危害,但其是在完全不受主观心理支配的状态下实施的,则不能构成犯罪,亦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另一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必然同一定的危害行为相联系。如果只是单纯的心理态度,尚没有外化为危害行为,就不能称其为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二,犯罪主观方面主要体现为对行为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这里的危害结果,既包括已经发生的实际危害结果,也包括可能造成的但尚未发生的危害结果。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就其实施的行为和结果的态度是一致的,但也存在二者并不完全一致的情况,如在一些过失犯罪当中,行为人就其实施的行为而言是有意的,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却持否定的态度。因此,对犯罪主观方面的把握,关键应当看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态度,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什么样的心理态度,直接决定了罪过的性质及具体形式。

    第三,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具有“扶定性”。在我国刑法总则中,通过对“故意犯罪”及“过失犯罪”定义的规定,以及对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性质的规定,明确了故意与过失两种罪过形式及其法律地位。同时,在刑法分则条文中,通过“故意..…“明知……"“以……为目的”“为……”和“过失……”等表述,表明了某些犯罪中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从而揭示了犯罪的主观方面。当然,也有部分分则条文并未对犯罪主观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如伪造货币罪、强奸罪等,这主要是因为此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明显属于故意,不必专门加以规定。

    第四,犯罪主观方面是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统的原则,既反对主观归罪,也反对客观归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实施了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行为必然构成犯罪,还要进一步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罪过,有的案件还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特定的目的等。所以,就整体而言,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是认定犯罪所必须考虑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