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和偶然性
院校:黑龙江大学
发布时间:2025-04-21 09:10:42
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和偶然性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本质的问题是必然性还是偶然性的问题。某种危害结果由某人的行为内在地、合乎规律地产生,行为与结果的这种联系,就是必然因果关系;某行为不包含产生某种结果的内在根据,但在其发展中偶然与另一个必然 因果过程相交叉,由后一原因合乎规律地 引起该结果,其最初的行为(即第一因果过程中的行为)不是最后结果(即第二因果过程中的结果)的决定性的必然的原因,而是非决定性的偶然原因,就是偶然因果关系。一般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必然因果关系,但这个必然性又是通过偶然性表现出来的。例如,某妇女甲迫打其子某乙,某乙跑上公路,恰遇某丙驾车驶来,某丙见状即刻利车,但因距离太近,终将某乙撞死。某乙的死与某丙的行为有必然因果关系。然而,如果不是某甲追打某乙致其慌不择路,某乙被撞死的结果不是必然会发生的。
因此,某甲的行为与某乙死亡有偶然因果关系。但是,正是因为某甲的追打,才使某乙跑上马路,从而使某乙不可避免地被汽车摧死,因而表现了一定的必然性。没有必然性,偶然因果关系也就没有存在的可能。所以,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是刑法上因果关系的两种表现形式,而因果关系本身则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统一。其中,前者是最常见的和最主要的形式,司法机关在确定罪名、裁量刑罚时尤其要注意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