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成人高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院校:河北成人高考 发布时间:2025-04-20 10:31:03


    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又称有形的危害结果,具有具体、可见、可以计最的特点,如人的死亡、伤害结果的发生、财产的损害等。物质性危害结果一般不是犯罪一经着手就发生或者伴随着实行行为同时发生,而是在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后才发生的,可能是在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之后随即发生,也可能是再过一段时间才发生。

    物质性危害结果中既包括构成要件结果(一般地说,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结果都是物质性结果),也包括一些非构成要件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既可能是直接结果,也可能是间接结果。

    我国刑法关于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规定,大致有下列几种情况,反映了危害结 果在不同犯罪中的不同意义:

    第一有些犯罪以对直接客体的现实损害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在我国刑法中,这样的条文很多。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地说,判定犯罪的既遂与未遂,要有行为是不是已经造成有形的物质性损害结果,比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诈骗罪等。

    第二,有些犯罪以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性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即不要求发生某种有形的结果才认定为既遂,而是只要出现法定的发生某种结果的危害状态,就成立既遂。

    第三,有些犯邪以发生严重结果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缺少该严重结果,不构成犯罪。

    例如,对于过失犯罪,刑法一般都要求造成严重结果时才构成犯罪。

    第四,有些犯罪以危害结果的轻重作为定罪减量刑的标准。这类规定在刑法条文中不少,由此有了犯罪基本构成和加重构成的区分,如刑讯通供罪等。

    第五,有的犯罪以某种危害结果来决定案件的诉讼程序。例如,我国刑法关于侮辱罪、诽谤罪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是“告诉的才处理”,即被害人不告诉,司法机关不主动追究;被害人告诉的,司法机关才受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即在这一情况下,由于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地危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就成了公诉案件,依法由国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从而使得诉讼程序发生了变化。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又称无形的危害结果,它具有抽象性,不能直接看见。

    无法具体测量,如名普权受到损害、人格被侮辱、尊严丧失、国家机关的威信遭受损害等。非物质性危害结果虽然看不见,但仍然是客观存在的,人们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感知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