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行为的刑法禁止性
是危害行为与刑法的联系,是危害行为的法律特征。所谓危害行为的刑法禁止性,是指这种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已经或者可能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也就是说,判断一种行为是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不仅要看其在客观上对社会有无危害性,还要看该种行为是否为刑法所规定,即在客观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特征。
认定危害行为时,把握危害行为的刑法禁止性,也易于把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与自然意义上的身体动作予以正确区分。比如某甲掏枪→举枪→瞄准某乙的头部→扣动扳机→乙被击中头部而死亡,这一系列的身体动作,在自然观念中或许能作为复数行为来对待,但是,刑法上所要处罚的,是符合法定要件的行为而非某种具体的动作。因此,上述杀人的数个身体动作,在刑法上只能被评定为一个故意杀人行为,某甲也只能构成一罪即故意杀人罪。混淆了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自然意义上的人身动作的概念,就不可能正确定罪。
综上所述,本书认为,危害行为有内在的、主观性的一面,亦具有客观性的一面,并且还有法律属性的一面。其中前两方面构成危害行为的事实特征,后一方面构成危害行为的法律特征。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就是这种事实特 征和法律特征相统一意义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