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承销业务的监管
作为沟通证券发行者和证券投资者的桥梁,投资银行在证券承销业务中会掌握大量的证券,可能会以此来操纵市场,获取不正当的收益。因此,对投资银行证券承销业务的监管主要是禁止其在承销活动中获得不合理利润,以及利用热门股票发行或稳定价格时操纵市场。具体内容包括:
(1)公开原则:禁止投资银行在承销中以任何形式进行欺诈、舞弊、操纵市场、内幕交易。
(2)诚信原则:投资银行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禁止其参与或不制止证券发行者在发行公告中弄虚作假,欺骗公众;此外,当投资银行与证券发行者有关联关系时,应当予以公布,以便投资者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正确的认识。
(3)风险控制:禁止投资银行在证券承销中过度投机和承销风险超过自身承受范围的证券。
(4)费用限制:禁止投资银行对发行企业征收过高的费用,从而造成企业的筹资成本过高,侵害发行者与投资者的利益,影响二级市场的运行。大多数国家规定,投资银行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佣金最高不得超过其交易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