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转让的基本形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拍卖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国有产权拍卖是指国有资产所有者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其资产所有权的行为。国家出资企业拍卖是产权转让的一种方式,包括国家出资企业产权整体拍卖和企业部分资产所有权的拍卖。
(二)招投标
招投标是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投标人进行投标,通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环节,确定购买者的交易形式。
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开标,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公开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其他主要内容的过程。
评标,是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的过程。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中标,是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的过程。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