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学院函授《国际结算》学习课程-出口商风险防范

院校: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1-03-23 09:49:39

    出口商风险防范

    从出口商角度而言,为了防范托收方式的风险,减少坏账损失,出口商在选用托收作为收汇方式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考察进口商的条件、资信与经营作风,必须选择资信比较好的、有经营商品多年合作历史的、证明有付款能力的客户使用托收方式。

    (2)明确各种托收方式的操作要点与分析控制的关键点。要按照票据的金额、性质及对客户的控制程度选择恰当的托收方式,且在贸易合同中将支付条款完整地规定出来。并要求银行在托收指示书中注明托收方式。

    (3)严格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发货和制作单据,保证单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防进口商从审单中找到拒付的借口甚至提出索赔。

    (4)每笔托收的金额不宜太大,远期托收的期限不要太长,一般不要超过90天;签订合同时,对价格计算要将远期的利息考虑在内。

    (5)了解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在有进口管制和贸易管制的国家,如果进口商事先未得到进口许可证或未申请到外汇,不能发货,以免承担货物到达目的地被禁止进口或被没收处罚的风险。对一些外汇比较紧 张的地区的进口商,尽量少用托收方式。

    (6)了解进口国的法律和惯例。第11条指出,一方委托另一方提供服务时,应受外国法律及惯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并对受托方承担该项义务和责任赔偿之责,即出口商必须受进口国的法律和惯例的约束。例如,北欧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往往有“货到地头死”的习惯,货进公仓后60天内无人提取即允许公开拍卖,因此出口商应掌握好发货时间,使之不至于在付款日前过早到达进口国,或预先找好“需要时的代理”,以防付款人拒付。

    (7)争取以合适价格条件成交,由出口商办理保险。但是,一些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发展中国家规定,进口商品只能在他们国家办理保险。这时我国出口商可另行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卖方利益险,这一险种设立于1978年,是一种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是专门针对某些国家对进口货物限定在本国投保而我国出口企业必须采用托收方式情况的,在买方不支付受损货物的货款时才子赔偿。目前这种以偶然利益(即买方付款,则卖方不存在可保利益;若买方拒付,卖方才拥有可保利益)为基础的保险在国际贸易中被出口商普遍采用。

    (8)在应用光票托收方式时,要了解进口国有关光票托收业务的具体规定、习惯做法与运作规则。近年来,国外银行开发新的托收方式,由于我方不了解情况而遭受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我国香港港币光票托收分最终贷记和临时贷记。前者是将票据款项收妥后再将款项划到托收行账户;后者是见到托收票据后,即将票据款项贷记到托收行账户,客户可随时提出退票,客户退票后,代收行则再从托收行账户中扣回。各代收行收到光票后,均按托收指示书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若托收指示书未明确托收方式,香港银行通常见票后按临时贷记方式处理。